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石磊
本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形式上为通知行为,但涉及到原告的财产权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讼行政行为,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的证据不足,应当撤销。但因《限期拆除通知书》由原告自行拆除的被拆除物,现已被相关单位拆除,《限期拆除通知书》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