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案情描述:2016年,宁夏一屠宰场因为环保问题被关停,当地政府承诺帮其办理搬迁安置工作,但至今未履行职责,屠宰场目前仍处于关停状态。屠宰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尽快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原告宁夏某食品公司经营的屠宰场建于 2003年,2016年因上级环保督察要求,屠宰场被列为环保督察对象。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原告的屠宰场搬迁出灵武市城区,并指令职能部门配合工作。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对原告屠宰场搬迁安置的义务,原告的屠宰场至今还位于灵武市市区内,处于关停状态。
原告于2019年11 月11 日向被告邮寄《履行搬迁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对屠宰场的搬迁安置职责,被告于 2019年11 月13日签收,但至今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
遂原告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石磊律师,将灵武市人民政府诉至银川中院,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履行对原告屠宰场进行搬迁安置的职责;
2、被告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补偿项目对原告屠宰场实施搬迁进行补偿。
办案经过: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在调查阶段发现:
2016年10月24日,被告就建设灵武市牛羊肉屠宰项目进行专题研究,决定由原告公司筹资建设该屠宰场项目,但在2018年9月,被告再次就建设灵武市牛羊肉屠宰项目召开专题会议时,推翻了此前的决定,同意由另一家公司--灵武市**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这才导致原告自2016年至今未搬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明确将原告搬迁出城区,由各职能部门配合,实施集中规划统一选址、集中整治。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原告屠宰场自2016 年停产至今未能搬迁。
关于被告对原告屠宰场的关停补偿等事宜应在科学研判后,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食品公司的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