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确认在机场征地项目中对当事人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1-07-1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崔明杰

本案事实:

原告是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LZ村8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政府原告房屋所在地纳入到DG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告房屋征收编号是 L9-96.2020 年3 月17 日,政府公布《关于DG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成立DG机场周边改造指挥部,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于指挥部不将原告涉案房屋认定为合法住宅,给予原告的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9 月18 日,LZ村委会通过《LZ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登公示名单》的方式将原告李某(化名)及原告之子F某、原告之孙F某2认定为LZ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0年 11月 11日上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DG街道办事处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就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位于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之子在现场报警,警察出警后,经询问了解,是被告工作人员组织强拆的。

原告诉求:

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理由如下∶一、被告实施强拆行为超越职权。原告涉案房屋位于DG机场周边改造项目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出土地,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并无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职权。二、被告强拆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在实施强拆行为前,并未向原告下达任何行政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明显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另外,被告强拆前未依法进行催告,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未通知原告到现场,其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三、被告执法目的严重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被告为了尽快完成征收任务,在未对原告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前提下,就实施强拆行为,执法目的严重违法。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 2020 年 11月 11 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徐州市**村 8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故,被告徐州市云龙区DG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进行配合处理。本案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违法建设认定,亦未作出对其拆除的强制执行决定,故被告自行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缺乏相应职权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被告徐州市云龙区DG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未依法对原告事先催告,亦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强拆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应予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徐州市云龙区DG街道办事处于 2020年 11 月 1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徐州市云龙区DG街道办事处LZ村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