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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违案,确认六月份对原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15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王豪

本案事实:

原告W某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于 2021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21年 6 月 24 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 7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W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W某诉称,北京KJG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JG公司)于 2007年1月1日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 以下简称**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村土地承包协议》。KJG公司承租**村集体土地 4.6 亩。该协议经**镇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盖章签证。 2007 年,原告在场地上建设办公楼一栋,办公平房 13 间,库房 19间,及其他锅炉房等附属建筑设施,至此原告一直合法经营多年。2016 年 8月 15 日,**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出具《证明》,证明**村六区 5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2021年 5 月 21 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窦政限拆字【2021】20 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限拆通知),原告于 2021年 5月 25 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立案通知书、关于涉案限拆通知答复函、关于窦政催告字【2021】14 号催告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催告书)的申诉告知书送达被告。2021年 5月 29日,被告又向原告作出窦政强拆字【2021】9 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强拆决定),告知原告将于 2021年 6 月 4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已知晓原告对涉案限拆通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实施拆除行为,并未能证明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亦未听取原告的申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村六区 50号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 5 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依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案中,**镇政府既未能充分保障W某合法的救济权利,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制作笔录、全程录像、制作物品清单等法定程序,故**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镇人民政府于二〇 二一年六月四日强制拆除原告W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建筑物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