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安徽某土地征收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发布时间:2021-10-29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本案事实:

BZ市ZH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3日,经营范围为加工压铸、铸造铝合金锭及配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进出口贸易。2010年3月11日,BZ市ZH铝业有限公司与ZDZ行政村及部分土地承包人签订租地合同,租赁坐落在HXL办事处ZDZ行政村某地面积27.225亩土地,租赁期限15年。2018年1月9日,QCQ政府作出《YB园及安置区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ZH铝业公司生产场地位于YB园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ZH铝业公司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自行进行搬迁。HX楼街道办委托BF房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和BZ市价格认证中心对ZH铝业公司房产及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ZH铝业公司对评估报告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认定没有异议,但现在要求对其经营损失予以补偿。2021年1月6日,ZH铝业公司向QZ区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QC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原告诉求:

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给予原告合理补偿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确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获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在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在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中,ZH铝业公司有权获得补偿的权利,QC区政府作为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依法负有对ZH铝业有限公司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在未能与ZH铝业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及时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QC区政府在接到ZH铝业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的请求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Z市QC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BZ市ZH铝业有限公司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BZ市QC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