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村民房屋遭强拆,法院确认街道办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2-01-01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导读:

江苏太仓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行为违法。案件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吴洪涛律师的努力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强拆过程中,被告执法非常暴力、野蛮,执法队员将当事人一个中年妇女围在中间。在当事人阻拦的情况下,被告还报警了,并在报警的时候说当事人暴力抗法,导致当事人因为这个问题被行政拘留了五天。在本案中,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作出行政决定,缺乏执行依据。同时,被告也未举证其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已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21年x月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989年X月X日,原太仓市某局作出《关于农村居民建房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同意D村Y某(户)出宅建房占用集体土地xxx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xxx平方米,原宅基地xxx平方米限期复耕后收归集体。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家庭成员栏登记x人,原告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内。

1990年X月X日该户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建造了房屋。后未经审批,该户在原批复之外又建造了部分房屋。

1999 年X月X日,原太仓市某局作出《临时用地使用证》,同意原告因副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xx平方米,期限为自1999年X月X日至2000年X月X日。

2021年X月X日,太仓市某街道某专班向Y某(户)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Y某(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搬离人员或生产停止经营,否则将于2021年X月X日进行违规居住人员的强制腾退,2021年X月X日正式启动对该区域各类违建拆除行动。

2021年X月X日,太仓市某街道某专班发布《再次公告》,决定2021年X月X日进行违规居住人员的强制腾退,2021年X月X日正式启动对该区域各类违建整治行动。2021年X月X日被告组织人员拆除了Y某(户)在批复之外的房屋。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的规定,本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具有对其管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

关于原告Y某主体资格的问题,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在Y某(户)建房审批时,原告系该户的家庭成员,被拆除的房屋中有部分系原告建造,因此被告对Y某(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与X某有利害关系,X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关于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于2021年x月x日对Y某(户)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作为依据,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在本案中,无论原告被拆除的房屋是否合法,被告均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然后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本案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作出行政决定,缺乏执行依据。同时,被告也未举证其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已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由于本案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Y某(户)房屋的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仓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Y某(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