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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为逼迁破坏了村民房屋水电设施导致断水断电,法院判决:行为违法,立即恢复供水、供电!

发布时间:2022-09-06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朱久林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诉被告咸宁市某区行政机关行政侵权一案,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湖北省咸宁市某房屋断水断电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征收 断水断电 水电设施 行政行为违法 委托人:业主 委托人诉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的断水、断电行为违法,并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对原告房屋的供电、供水

判决结果:胜诉

朱久林 主办律师

朱久林律师:退役军人,警校毕业。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职业理念:坚守心中的正义,努力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在湖北省咸宁市某区拥有房屋。2017年,某区行政机关公布《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22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原告房屋水、电设施进行了破坏,导致原告房屋被断水断电。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分析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被告某区行政机关试图以断水断电行为实施者并非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逃避责任,但律师当庭要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追究出庭人员虚假陈述及相关人员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根据前期指导委托人收集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认定案涉违法断水、断电行为系被告某区行政机关所为。

案件还原:

原告的房屋位于湖北省咸宁市某区,是原告的合法个人财产。2017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发布《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未发布征收决定。因某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程序,原告一直未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与某行政机关达成协议。为逼迫原告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2022年X月X日,某行政机关违法将原告房屋的电表拆除,对原告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提交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告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及案件事实。在被告除该征求意见稿未发布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的电表拆除,对原告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其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的断水、断电行为违法;2. 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对原告房屋的供电、供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系咸宁市某区行政机关公布,咸宁市某区行政机关应为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对原告实施了断水断电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应确认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实施的断水断电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恢复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对原告钱某房屋实施的破坏水、电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咸宁市某区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原告房屋被毁的水、电设施进行修复,恢复原告房屋供水、供电。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咸宁市某区行政机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