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两公司出售商铺互作虚假材料,业主购买后申请维权久久不得答复。法院: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23-08-1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陈华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五人花费了自己多年的积蓄,分别购买了位于青海省某市的五套商铺。该房屋当时的发售人为青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而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则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在完成房屋销售以后,王先生等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但经过向甲公司查询得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销售备案合同却并非王先生等人与甲公司所签购房合同。通过查看甲公司留存的材料,王先生等人得知,商铺的不动产登记材料中,有部分为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部分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这些合同经过认定,均不是王先生等人所签署的。

在本次交易中,甲公司实际上充当的是房屋中介的角色,其所售卖房产的实际产权人为乙公司,两公司一直都在互相做虚假材料,以此达成销售目的。

发现这一事实后,王先生等人当即向当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寄送了书面查处申请,申请对该规划局确权登记服务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未经核实的行为进行改正,对颁发不动产权证后造成的影响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次日送达申请书后,王先生等人左等右等却迟迟得不到规划局的答复,眼见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出于无奈的几人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历程:

陈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规划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收到的申请书未作出答复。遂以此为方向,收集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先生等五人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已于2022年8月10日寄出申请书,次日送达至被告规划局手中,且直至开庭前,仍然未收到被告的答复。

而被告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辩称其已于2022年12月30日将答复意见书邮寄给了原告,并不清楚原告方未收到相关答复,故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对于庭审过程中被告出示的证据,陈华律师当即提出了质疑,认为被告依然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因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答复,而本案中被告却向后推迟了两个月才进行答复。

最终,法院通过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了判断,认定被告存在轻微的程序违法,并作出了如下裁判:

一、确认被告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先生等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自然资源规划局负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就已将申请书送达至被告手中,而根据被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在收到申请书后,于12月30日才作出答复,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胜诉关键:

本案中,被告明显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委托人寄送申请书后,迟迟不作出答复,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且直至本案开庭前,原告仍然没有取得被告的相关答复,但根据被告于庭审中所出示的证据,被告确实答复了,不过答复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