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胜诉!没住几年的房子被三部门联手强拆,政府强制打款不合理赔偿金额。法院:违法

发布时间:2023-09-1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帆 范志强

个人简介:

张帆(主办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及行政类案件,注重证据的适用,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领域。
范志强(主办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擅长领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2016年,尹先生在奋斗多年后,终于在老家四川省某县获批了宅基地盖起了新房子。可新房子还没住多久就出现了要被征收的消息。2023年尹先生所在的村子,被国家划归为了征收范围,没过多久当地政府就对尹先生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而在公告发布后没过几天,当地的几个单位就采取了联合执法的方式,强拆了尹先生的房子。眼见多年心血还没怎么居住毁于一旦,尹先生气不打一处来,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帆、范志强两位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追讨应得的补偿,希望将这几个单位蛮横的强拆行为判定为违法,还自己一个公道。

办案历程: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对案情进行了简单分析。得出结论涉案镇政府对强制拆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未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且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尚未届满的前提下就对委托人采取了强制拆除,这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律师发现本案还应该将镇自规局(以下简称被告3)、镇征拆中心(以下简称被告2)一同列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由这几个单位共同实施。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拆除至今仍未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原告达成补偿意见,未对原告家庭7人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措施,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亦未收到任何补偿款。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1辩称,原告无权就该事起诉被告,首先被告是基于高铁项目需要才对原告房屋进行的强拆,其次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方支付了补偿款。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以几张与原告谈话的照片作为证据,意图证明已与原告方沟通过补偿相关事项。

被告2、3则都辩称,其并未参与强拆的具体实施细节,本案的实行主体为被告1,与被告2、3并无关联,其仅作出了职权范围内的辅助性工作。

原告根据三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答辩词指出,对案涉补偿房屋的计算数据存在错误,房屋的测量登记,前后测量的明细和面积都不一致。且被告1在尚未与原告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打款。

在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三被告均属于共同强拆的主体;

二、三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告2和被告3是否与被告1共同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2.三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违法?

针对焦点1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被告共同参与制定了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的方案,在2023年4月28日实施拆除前,三被告共同对原告一家人宣布了拆除决定,但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该拆除决定书,本院无法确定作出拆除决定书的主体。且拆除时,对原告的房屋现状等事宜,被告2向当地县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庭审中,被告1亦陈述拆除原告房屋的实施方系案由三被告参与制定,被告2、3亦认可到了拆迁现场。上述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三被告共同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被告2、3认为其为组织和参与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是强拆主体的意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针对焦点2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且被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即于2023年4月28日对原告的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违法强拆。

胜诉关键:

本案中,首先可以确定,被告实施强拆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在原告可以主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就对原告进行了强制拆除,且在这之后一直未与原告协商涉案房产相关的补偿事宜。而两位律师也是根据这一行为为突破口,着重发力,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虽然后续添加了两位被告,两位被告也均承认与被告1一同制定了强制拆除的方案。因此,被告2、3亦属于本案的强拆主体之一,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2、3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具体实施的强拆行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