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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河北邯郸四村民房屋被偷拆维权

发布时间:2017-11-09点击次数:

一、案情简介
      李某、郭某、郭某、李某是河北省邯郸县东小屯村村民。东小屯村自1980年以前规划宅基地、84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以后,未划分过宅基地且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为解决人口居住问题,东小屯村村民在自己的承包地或自留地上自行调整建房,后村委会以收款并分配房号的方式予以认可。2014年邯郸县政府以梨园公园建设项目为由对邯郸县东小屯村实施拆迁,李某、郭某、郭某、李某房屋及土地位于此次拆迁所确定的范围内。

      2014年5月17日,在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邯郸县政府组织街道办、村委会、公安、联防队等多个部门在没有公示没有通知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对东小屯居民小区进行第一次强制拆除,后在村民的极力阻挡下,第一次强制拆除以失败告终。同年6月2日,邯郸县南堡乡政府对包括四人在内的拆迁范围内村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于一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将于强制拆除。6月30日晚,四人的房屋被偷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拆迁方态度较为强硬,不愿意和当事人进行谈判、沟通,在当事人外出时将其房屋偷拆。因为当事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房屋被拆除,证明南堡乡政府偷拆证据不足,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维权的难度。本来拆除违章和拆迁征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但是征收主体为了控制拆迁成本,以拆除违章建筑,促进拆迁工作进程,甚至不惜采取偷拆等明显违法的手段。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条例》出台后,拆除违章和征收拆迁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毫不夸张地说,拆除违章建筑物已经成为拆迁征收最有力的一个辅助手段。本案中情况就是如此。在四当事人对邯郸县南堡乡政府指派的房产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结果表示不认可后,邯郸县南堡乡政府故意忽略东小屯村特定的历史原因和村委会已予以认可的事实,利用国家公权力,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意图以拆违方式实现其拆迁目的。

本案的难点即在于如何让法院承认邯郸县南堡乡政府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进行偷拆的行为违法。  首先,邯郸县南堡乡政府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适用的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却用来认定在此之前建筑的房屋违法,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同时,在无事前调查、无现场勘验的情况下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明显程序违法。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而拆迁方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
其次,规划部门对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后,也并非一定是走上拆除道路,拆迁部门需要对涉案建筑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类、认定,在自由裁量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再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才能依照《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拆除,而不是采取半夜偷拆的方法。

三、维权攻略
      本所律师办理本案的一个基本思路是让拆违的归拆违,让拆迁的归拆迁。也就是说,通过起诉让法院把南堡乡政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撤销成为本案的关键一步。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撤销后,拆迁方发现通过拆违促拆迁的路子根本行不通,才会乖乖走回到拆迁的正常程序中,我们再通过拆迁方在拆迁程序中的破绽予以一一击破,最终达到争取合理补偿的满意结果。
为解决本案的根本问题,本所律师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在接到案子之初,律师就对上述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专业分析。在展开梨园公园建设项目合法的调查同时,收集南堡乡政府偷拆的证据材料。但是因为南堡乡政府工作人员是趁着当事人外出时半夜偷拆的,所以当事人手里并没有直接证明其强制拆除的证据。后经过本所律师多方走访,收集了证人证言,并去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后,才符合了基本的立案标准。
但是,因为我们的被告是南堡乡政府,所以在法院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历过法院申请管辖回避,书记员告知送达过程中文书丢失,快递员把文件掉水里了一系列或真或假的事件,几经波折后终于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如期开庭。因为律师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精彩的庭上表现,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

      同时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调查得知,梨园公园建设项目具有没有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违法问题。律师对邯郸县政府以梨园公园建设项目为由,在没有发布任何征地拆迁公告、通知的情况下进行违法拆迁的事实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进行查处。正是因为律师一方面积极展开诉讼,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双管齐下,并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坚持下取得了良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