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调解协议签订多年工厂拒不返还占用土地 律师介入提诉院方责令工厂限期内返还

发布时间:2024-06-11点击次数:

案情摘要:

工厂占用土地 村小组权益受损 街道办介入签订补偿协议


位于浙江省某村的机械厂于2000前后租赁该村集体的土地并建厂经营,而在租赁的过程中,却因为产权、土地等问题,与当地村委会频频发生矛盾。2007年,本着化解矛盾的工作原则,当地街道办介入对出租厂区的问题进行了调解,并成功让承租机械厂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每年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金,并于十五年后将厂区土地及建筑交还给村委会。此后,机械厂在村小组内正常经营,约定的土地使用金也照常给付,直至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在村委会的多次要求下,机械厂拒不交付占有使用的土地,并声称其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并不存在相应的交付条款,该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系可撤销的赠予行为。随着交涉次数的不断增多,双方的矛盾也愈演愈烈,村委会认为机械厂的违约行为已经对村集体权益造成了侵害,遂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经过多家律所咨询后,最终决定将案件正式委托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介绍:

张大伟 | 主办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凭借其丰富的维权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路,以及与生俱 来的正义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集体维权的研究,长期研究企业拆迁和环保法律问题。张大伟律师与团队始终专业致力于企业征收、房屋拆迁、征地法律实务,代理全国各地案件130余件, 竭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拆迁、环保维权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邹富丞 | 主办律师

通过司法考试后一直从事法律行业,接触过众多行政案件、民事合同纠纷等案件。针对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过深入了解,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完善办案思维,最大程度实现业主诉求。

办案过程:

占地工厂拒不认可调解协议 专职律师如何化解土地纠纷?

针对涉事土地积极取证 综合案情制定维权计划

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针对村委会与机械厂于2007年签订的调解书进行了细致分析,明确了调解书内的关系并非赠予关系,确定了机械厂违约的事实。随后,张大伟、邹富丞律师结合过往的办案经验,决定从土地性质进行着手取证,通过向当地有关部门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形式,从有关单位调取了案涉土地性质的相关材料,针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的取证工作,明确案涉部分存在被国家征收的情况。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基本固定后,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及吴少博所内的土地律师团就案件维权计划进行了多次商讨,结合以往胜诉经验分析案情后最终决定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


民事诉讼推动案件进展 诉求被顺利采纳责令机械厂限期归还土地

案件正式受理后,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案情,针对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了细致说明。随后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在主张委托人诉求的同时,再一次着重向院方强调对机械厂将调解协议认定为赠予协议这一行为不认可的态度,认同案涉土地部分被国家征收的同时,指明机械厂将土地和土地上的厂房进行区分是对案涉调解书的曲解,要求机械厂按照协议约定,限期内归还土地及厂房。


对于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举出的证据及提出的诉求,机械厂按照以往沿用的“赠予”说辞开展了辩证,希望院方认可其辩证观点,撤销先前签订的“赠予”协议。而当地法院在经过综合审理后,结合查明的事实真相后,直接驳回了机械厂的答辩意见,作出了责令其限期内向委托人返还土地及厂房的判决。至此,在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案件经过前期的取证环节,以诉讼的形式顺利达成了委托人的诉求。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即村民个人无权行使所有权,其需要对村集体用地进行利用,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所有权。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大伟、邹富丞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凭借着丰富的土地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直抓案件重点,介入案件的第一时间先行核查土地性质。确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凭借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背后强大的土地纠纷律师团队,综合案情给出了合理、合法、适用的解决方案,并在案件中稳步推进,达成了委托人收回土地的核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