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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环保关停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18-08-02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吴少博律所评析】   

本案涉及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环保关停。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案中,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北京吴少博律所认为,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法条解读】   

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第66条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66条中所指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企业将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过城市排污官网转移至环境保护区外处理后进行排放的,即使是这样,仍然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66条中所指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企业将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过城市排污官网转移至环境保护区外处理后进行排放的,即使是这样,仍然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