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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广东某饲料企业关停维权案,利用组合维权法争取到合理补偿

发布时间:2020-12-31点击次数:

本案事实:
原告DH饲料公司诉称∶原告系广东*****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原告母公司通过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拍卖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配套设施所有权。经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后,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中山市政府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原告的生产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为由,责令原告自行关闭饲料生产项目,省政府以原告复议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维持被诉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由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代理


将涉案项目认定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项目建设于保护区划定之前,不属于水源区内新建项目。涉案建设项目由原中山市盛田饲料有限公司2006年建设,早于2010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之前。2011年,原告母公司通过拍卖获得涉案建设项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评估报告书称∶"本次评估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按照目前法定用途,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故原告属依法延续使用该项目.其次,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尚不能确定,认定项目位于保护区范围依据不足。项目距水源尚有100米陆域距离,远大于粤府函(2010)303号《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的批复》中规定的水域沿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米陆域的保护范围。在未进行数据信息对比情况下,仅有第三方公司的简单测绘结论,不足以认定争议事实。第三,原告生产过程不直接产生且不向保护区排放工业污水及生活污水,产生的部分粉尘、废气,经环保程序处理,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保护区造成污染。二被告在明显缺乏原告已对水体环境及大气环境造成实际污染的证据情况下,仅依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就认定原告存在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本案存在应当予以保护的信赖利益。涉案项目已经合法取得"关于中山市ff饲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后续又取得排污许可证,二者的取得皆为行政机关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原告的两个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责令关停应视为因条件变化而撤回许可,关停势必造成项目的总体价值的不存在,应当给予补偿,否则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吴少博律师经过开庭审理
先后确认关停行为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并提出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