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征地补偿起纷争 当事人两审败诉后寻转机
四川省某市王某于2010年与村委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水库及稻田承包合同,用于经营农家乐、野生禽畜养殖、休闲庄和鱼塘。然而,2013年因政府施工导致排水系统损坏,王某的经营项目全面瘫痪,并因合同到期问题遭遇赔偿困境。此后,王某与政府签订协议并收到部分征地补偿款,但双方对于停业损失等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王某将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经过损失鉴定后提出了具体的赔偿金额。然而,村委随后以合同到期为由起诉王某,要求返还土地,王某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但在后续的信息公开中,王某发现其承包地早在2008年就已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且征地项目的补偿方案标准等均已确定。面对政府的再次赔偿提议,王某无法接受,并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介绍:
张大伟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凭借其丰富的维权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路,以及与生俱 来的正义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集体维权的研究,长期研究企业拆迁和环保法律问题。张大伟律师与团队始终专业致力于企业征收、房屋拆迁、征地法律实务,代理全国各地案件130余件, 竭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拆迁、环保维权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办案经过:
律师巧破政府抗辩 助力当事人赢得征地补偿诉讼
张大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和证据资料,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包括王某不是适格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超过诉讼时效等。然而,张大伟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和论证,逐一驳斥了政府的抗辩理由。
首先,张大伟律师指出,王某虽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基于承包合同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权利是明确的。因此,王某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针对政府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张大伟律师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进行了有力反驳。他强调,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有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同时,由于政府并未明确拒绝履行补偿职责,王某并不知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大伟律师的意见,责令被告人民政府于判决限期内对王某在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构建筑物、附着物等附属设施作出补偿决定。后续,张大伟律师将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补偿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