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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采矿证因环保问题被吊销 相关部门拒不补偿 律师介入行政复议推进维权

发布时间:2024-09-28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矿场关停多年不予续签采矿证 负责人寻求律师介入维权
2016年湖南省某市石料公司通过拍卖的形式取得了某县的采矿权,并于次年9月取得了为期五年的《采矿许可证》,随后成功办理了必要手续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时至2021年初,县生态环境局告知石料公司其所在矿区与水源保护区存在重合,责令关停矿场并退出水源保护区,而此时石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尚未届满。2022年,石料公司依法向县政府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被告知需关停退出、无法延续。同年五月县政府对石料公司正式做出了退出采矿权的处置方案,要求石料公司注销证件、限期退出。而对于地方政府的这一处理结果,石料公司深感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设立水源保护区而关闭退出,地方政府应当对企业的直接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石料公司决定委托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介入进行维权,经考察后决定将案件委托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介绍:
吴洪涛律师
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行政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及相关刑事、行政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具有丰富经验。

办案经过:
被关停矿场如何争取补偿 专业律师介入顺利推动维权核查案件事实 二次取证以履职申请为切入点开展维权
吴洪涛律师介入后,对石料公司出具的材料进行了逐一核对,在充分了解了委托人的基本诉求后。吴洪涛律师认为,有关企业因公共利益而关闭退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有权利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与关停企业就有关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尽快就补偿金额、如何采取补偿措施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随后吴洪涛律师针对本案出具了维权方案,首先可以采取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县政府做出补偿,随后再根据县政府落实情况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随后,在委托人的认可下,吴洪涛律师针对本案水源保护区问题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二次取证,对比水源保护区套合图后总结材料向当地县政府正式寄送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县政府限期内对委托人作出相应的补偿。
县政府超期未予答复 行政复议顺利推动案件进展
时至2023年11月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签收两月,而县政府仍未对该申请书做出任何答复,吴洪涛律师决定采取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提起诉讼后被告知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驳回了吴洪涛律师的起诉。随即吴洪涛律师调转方向,向当地复议机关正式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县政府限期内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内容作出处理。;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县政府在答辩意见中指出其正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矿山关停或关停补偿工作。且在本案中吴洪涛律师提出的县政府具有针对水源保护区而关停矿山一事做出合理补偿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复议机关在充分审核案件事实后,了解到案涉矿场已被实质关闭,将本案的重点着眼于县政府是否对委托人提出的申请具有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结合本案,考虑到本案中县政府在期限内未履行其对申请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石料公司提出的诉请成立。综合案情后,复议机关作出了县政府在限期内对石料公司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决定。至此,案件在吴洪涛律师的代理下,成功推动了维权。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面对矿业权因故关闭或遭政府征收的情况,作为直接与矿业权人签订承包协议的承包方,有权依据双方合同中既定的条款,向矿业权人提出补偿或赔偿的要求,以保障自身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无论是作为矿场的承包经营者还是矿业权人,若遭遇政策变动导致的生产活动暂停,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同时,在进行矿产资源的转让与买卖协商时,合同双方应格外注意,确保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因政策原因矿场关停时的处理机制,从而有效规避潜在的经济损失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公平。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的意见,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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